2017年12月20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意见》,对到县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优惠政策,提供制度保障。对到县域创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补贴、财政贴息贷款、规定期限内减免相应的税费、自主创业场地补贴,各类专项资金予以倾斜。
《意见》提出,加大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财税政策支持,最高可享受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业享受最高20万元贷款。到农村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长两年每年3000元至10000元创业场地补贴。
降低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用地成本。支持高校毕业生使用闲置土地、厂房、校舍、道路改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村庄空闲地和“四荒地”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生产性服务业、家庭农场、“互联网+”等新业态。可通过资金、技术或管理入股等方式与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或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和使用建设用地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
《意见》明确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保障措施,到县域创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范围,在落户、子女入学和租(购)住房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为县域“双创”高校毕业生破格评定职称,对出站后留在县域工作的博士后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资格;在“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单独设立人才组别选拔各层次人才并给予经费资助;在41个县(市)设(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科研基地,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6万元经费资助;在县(市)企业建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并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