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必须先携带好经营场所的证明来工商所进行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一份(领取)
申请人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身份证应合法有效)
外省市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三.申请人职业状况证明
城镇、街道劳动就业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原单位出具的下岗证明;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或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原件一份。
《劳动手册》或离退休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四.经营场所证明
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原件一份(租赁期须一年以上)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判项目的,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
六.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委托书》一份(领取)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七.申请人一寸照片三张
八.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九.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备注: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当由工商登记机关核对。
聘请帮工及带学徒的,帮工及学徒提交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情况证明的要求,应当同申请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