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这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建设,对于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意义重大。
近年来,因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多样多发,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第一位问题。这些事件的矛盾点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信访等领域。这些群体性事件具有社会关联性强、行为方式日趋激烈、暴力对抗程度加剧、且有组织有策划的特点,对维护社会稳定影响很大。从总体上看,这些社会矛盾及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与我们思想观念上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有关,如在加快经济发展中,重经济建设轻社会建设;在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时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考虑不够,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管理中存在重事后处置轻源头预防的倾向等。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维护社会稳定的关口前移,是中央在认真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基础上提出的非常具有针对性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思路。
所谓重大决策,就是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决策事项。所谓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就是在决策前都要进行以下评估:一是合法性。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群众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的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公平合理及时。三是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决策事项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四是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经过论证,要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包括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的风险等级。凡是决策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提出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目前,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州盟都建立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中央有关部门也先后出台了本部门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经成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的重要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节选自《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一书,学习出版社、红旗出版社2012年1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