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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制为什么是风险投资的主流组织模式

    你的问题可以理解为有限合伙企业相对有限公司的优点,有限合伙的主要优点有:
    1.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极大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既享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又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为普通合伙人殚精竭虑、提高有限合伙的经营绩效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压力,从而避免或者降低了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此外,由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之间不必相互信任,这就有助于有限合伙企业吸引较多的有限合伙人入伙,从而筹集更多的资本。
    2.有限合伙有利于实现投资者与投知者的最佳组合。
    为实现投资者与投知者的紧密结合,建立他们之间互相信赖的机制,立法者允许甚至要求他们之间预先达成一种利益安排:投资者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但作为交换条件,放弃合伙事务管理权;投知者扮演普通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管理服务,享有合伙事务管理权,虽然出资较少,但按照数倍于出资比例的标准分取投资回报,但作为交换条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如此一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各得其所,这是普通合伙制度与公司制度都无法提供的一套独特游戏规则。
    3.从为投资者节约纳税的角度着眼,投资者采取有限合伙有利于避免双层征税。
    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税法均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税,而对有限合伙本身不征税,仅对从有限合伙取得投资回报的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德国,以公众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开展的特定经营活动还享有其他免税优惠。我国也取消了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这对有限合伙的健康快速发展无疑是一大推动。
    4.有限合伙的经营活动比公司的经营活动更具有保密性。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遵守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比公司宽松得多,而且此种要求仅以满足合伙企业债权人和政府监管机构为限。在采用有限合伙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关注有限合伙经营业绩的潜在投资者要比上市公司的潜在投资者少得多。有限合伙的这种保密性,对于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当然具有吸引力。

    由上可知,有限合伙是一种优于公司制,并能使一般合伙人更关注企业投资效益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从风险投资发展的经验来看,投资者往往更乐意采取这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允许投资者的投入资本实行认缴制,当企业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其认缴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企业选到好的投资项目时,又可以集中投入资金,既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本集合的效应,又能避免资金闲置浪费的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在作必要扣除后完全分配给投资者,能使有限合伙人获得比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更高的投资收益,同时由于他们在这种合伙中只承担有限责任,其责任程度与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负责任相等,但收益却要高于有限责任公司。与此同时,无限责任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责任和他们在寻找高回报投资项目的能力、管理经验上的魅力和专业背景,能使其他投资者放心地把钱交给他们管理,从而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进而促进科学技术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制度对我国发展在瓶颈阶段的风险投资提供了十分必要的环境,有限合伙制的上述特点,可以激励管理者全力创业,降低决策管理成本,提高投资收益,又使资金投入机构在承担与公司制企业同样责任的前提下,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