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高校要把加强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增强创业意识作为转变就业观念的重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高校毕业生申请工商登记纳入“绿色通道”重点帮扶指导,提供及时详尽的信息咨询和登记办理指导服务。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及鼓励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50%,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承担25%。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以上两项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不低于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重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实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跟踪服务和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给予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扶持,资金来源可采取财政支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赞助等方式解决。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千人创业工程,为千名有创业意向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