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强制性农业标准的实施具有严格的法规约束。首先,第十二条强调,所有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农业标准,任何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都被禁止进入市场。
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在执行标准时,必须确保所遵循的标准文本是明确和可执行的,这保障了生产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对于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第十四条规定有严格的标准,包括农药残留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制。同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药品,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农产品的标签,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定量包装的农产品必须附有清晰的产品标签,标注内容需真实准确,任何伪造、冒用或篡改标签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格禁止。出口产品则需根据合同约定标注,定量包装的农产品还需印有条形码。
第十七条规定,农产品收购单位必须按照相应标准进行收购,使用实物标准样品时,需符合标准规定,确保收购过程的标准化。
鼓励农业生产基地、大型超市和封闭管理的农贸市场建立质量自检制度,以提升农产品的整体质量。对于无公害农产品,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严格的检验、认证和包装要求,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环保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设立销售无公害农产品专店和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的推广和销售,体现政府对农产品质量提升的重视和支持。
扩展资料
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