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在公司所涉及到的劳动法律条文,我希望大家都可以熟悉一下,以免和我有一样的遭遇,希望大家遇到和我一样的事时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我提供的这几条法律条文是大家最常遇到的事,看后可以对劳动法有最根本的了解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人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管是那一方的原因,双方形成不定期的事实劳动关系,双方都没有合同期限的约束。每一天都是合同期满之日。不存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知道是不是这样?
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
按照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既然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签订合同来主张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该理论成立的话,用人单位都将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这既对劳动者不公平,更是违反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我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问:我是一位在广州私人公司上班的办公室人员,来公司上班已有九个多月(其中试用期三个月),但是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帮我买任何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对此的说法是:其他员工也没有签劳动合同,只有为公司服务超过一年的员工才为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比例个人和公司缴交)。我想请教的是:如果公司今辞退我(提前几天通知个人,结算当月工资),我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能的话,又能获得多少?谢谢!
答:你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费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另:如果公司不给你补偿,你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
员工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
杭州的A小姐2003年8月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4年8月27日,A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4年8月28日A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当天A小姐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A小姐准备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交社保。
[问题]
A小姐一年后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内的社保,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分析]
一、试用期内单位是否需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签劳动合同被公司辞退可以得到补偿金吗?
问:我在宁波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工作时间已经有两年多,但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公司职员基本都没签,公司未要求)。前几天因为顶了老板几句,被老板辞退。请问能得到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吗?该期间公司未给交纳养老保险等三金福利,可以要求其补上吗?
答: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同时,可要求公司缴纳三金。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双方合议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照付
2年前,夏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夏女士被聘为房地产公司的售楼业务员。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夏女士的月工资为1000元。实际工作中,根据公司的奖金制度,业务员可以按照每月售出的房屋套数提取不同比例的佣金,公司每月还设立最佳业绩奖,获奖的人员可以分得5000元到1万元奖金。夏女士在工作一年后,连续3个月业绩为全公司第一名,致使公司怀疑她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久,公司决定与夏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她半个月的工资。夏女士认为,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夏女士经济补偿金3000元。房地产公司不服裁决,向延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据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怀疑夏女士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决定与夏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夏女士没有对解聘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夏女士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1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1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1年的标准计算。此复函的意思是说,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1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不满的部分按工作1年计算。本案中,夏女士在房地产公司工作了1年零2个月,符合上述复函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超过1年而余下的2个月工作时间,应按工作1年的标准计算,所以,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夏女士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夏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夏女士的月工资为1000元,所以,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夏女士2000元经济补偿金。
此外,上述补偿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夏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依法给予劳动者夏女士经济补偿,所以,其还应当向夏女士支付应付经济补偿金的50%,作为额外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公司给付夏女士经济补偿金2000元,并支付额外补偿金1000元。